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道路運輸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根據危害及整改難易程度實行分級認定,事故隱患一般分為兩個等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或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經營,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事故隱患實施認定的主體為行業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企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是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道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監管行為時,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做出的認定行為;企業自我認定,是指道路運輸企業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動中,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查找事故隱患,并做出相應認定的行為。
第五條 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杜絕形式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
(一)制度制訂和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不完整;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完全簽訂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實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4.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整改落實不到位;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
6.應急預案中車輛、人員、設備、資金等落實不到位;
7.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專門部署;
8.未實現有效的車輛、人員檔案管理;
9.對車輛、旅客或危險貨物未投保相應的法定保險。
(二)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但未完全明確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和要求;
2.安全管理機構網絡不明確,相應人員落實未完全到位。
(三)人員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持證率不符合規定要求;
2.有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3.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崗位培訓次數未達標;
4.未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實行有效監管,不能保證必要休息時間;
5.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運輸違章和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進行教育處理。
(四)車輛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未嚴格進行車輛維護和安全例檢;
2.未在有效日期內辦理車輛技術等級鑒定及年度審驗手續;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裝的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對車輛行車過程動態監管力度不夠;
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裝標志燈、標志牌情況。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未專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但未明確職責的;
3.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或雖設有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5.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未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的;
6.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加營運的;
7.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8.未按照站級標準要求實行行包安檢、出站門檢和車況門檢的;
9.違反規定運輸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第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企業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立即組織核實和認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道路運輸企業包括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認定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