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實體的位置、規模、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