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 上一條:武定縣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
| 下一條:武定縣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申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