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參與或者支持違法宗教活動,不得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場所、設施、資金、交通等方面的條件和便利,不得協助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縣內傳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無償“奉獻”給境外滲透、非法傳教和私設聚會點使用,有的出錢幫助他們印資料、建網站,有的幫助拉人參加地下宗教培訓等等,都屬于提供條件和便利。違反以上規定,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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