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