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部門:
現將《武定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遵照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做好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3718號)、《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實施細則》(云政辦發〔2008〕106號),結合武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核定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2006年7月1日以后審批(核準)的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動態管理。
第三條 武定縣搬遷安置辦公室對全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工作負總責,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3718號)進行核定登記,經主管部門審批后確定,確定范圍為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0萬立方米)或總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含5萬千瓦)的水利水電工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對象,自核減的次月停止移民后期扶持,并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時予以核減:
(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錄(聘)用、現役軍人(含武警)提干;
(二)轉變為非農業人口;
(三)死亡;
(四)服刑(緩刑除外)。
第六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一經審批按照“增人不增,減人要減”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人口核減每半年進行一次核減、認證審核備案。
(一)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即為最終人口,新出生、因婚嫁、入贅、投靠等關系自然增加人口不再納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審核備案由移民本人持身份證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到所屬村委會、社區進行報到、登記,因外出務工、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在本地生活的,可采取視頻方式進行審核。
(三)失聯人員和2年內不進行審核或無音信的移民按照失蹤人口處理,暫停其后期扶持補助的發放,如后期又回來報到的,自報到之月的下月起開始發放,暫停發放的補助不予補發。
第七條 符合核減條件的人員和家屬應及時向所在村委會、社區進行匯報登記,未及時上報或核減的,自發現之日起停止發放補助,并追繳期間多發的后扶補助,對拒絕補繳的將從其家庭成員的補助費中進行核減。
第八條 對故意不報或隱瞞、阻撓核實調查的人員和家屬,視情節嚴重程度向相關部門進行情況通報或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繳。
第九條 對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現役軍人(含武警)提干的人員,自參加工作或提干的次月起取消移民身份并停發后扶補助,延期申報和不報的追繳延期領取的補助,并向用人單位進行通報責令如期退繳,拒不退繳的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并扣繳其家庭成員的后扶補助,直至扣清為止。
第十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追繳多發的后扶補助資金、組織實施和初核匯總,武定縣搬遷安置辦負責審核匯總,上報州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后進行人口核減。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結果須由村組、鄉鎮人民政府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匯總,匯總成果須由村組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后,再報武定縣搬遷安置辦公室審核匯總發放直補資金。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于每年的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將公示無異議后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和審核匯總結果上報武縣搬遷安置辦公室,報送材料包括后扶人口匯總表、人口核減表及相關證明、公示情況、公示結果等。不按照以上要求上報的,停發移民后期扶持直補資金。
第十二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群眾監督,在人口核減登記前,要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結果予以公示,須在遷入地農村村民小組張榜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條 各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派出所、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按時上報移民后期扶持相關材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動態管理工作管理混亂,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武定縣搬遷安置辦公室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納入年度單位績效考核。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虛報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行為的,一經發現,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武定縣搬遷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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