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
《武定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武定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工程效益,及時將農村飲水工程工作重心轉移到工程管護上來,確保工程效益持續穩定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改委等5部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云南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武定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工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飲水工程工作負總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縣水務局是全縣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和技術指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和各村(居)委會是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對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養護。
第三條 創新管理體制,探索管理模式,完善監管機制,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工程管理體系;加快實現全縣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管理規范化目標。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飲水工程系國家投資建設的工程,不包括其他單位、組織、企業與個人籌資興建的供水工程。其它飲水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 全面完成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所有工程都要明確產權主體,落實(組建)管護機構,簽訂管護合同(協議),明確管護責任,建立所有權、管理權與使用權相一致的工程運行管理體制。
第六條 加大供水價格改革力度,參照城鎮供水價格標準,全面落實農村供水工程“一事一議”水價議定工作;制定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籌集與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工程維修養護基金,保障工程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第七條 制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與管理辦法,加強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加大水質監測管理與監督力度,保障農村集中式飲水安全。
第八條 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能力建設與運行管理,確保水質檢測工作全覆蓋。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能職責
第九條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成立以行政首長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農村飲水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工程工作負總責。
第十條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要求,各司其職,認真履行自身職責。
(一)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成后資產與技術檔案資料移交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行業管理與考核辦法,指導建立工程管理制度、管護機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產權制度改革與水質檢測管理;督促水價改革,指導計量收費、水質監測、養護維修等工作;組織轄區內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發改部門負責制定出臺規模以上農村飲水工程水價改革指導意見,完成水價改革工作,監督執行供水水價。
(三)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縣、鄉兩級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辦法,建立縣、鄉兩級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專項基金,確保工程長效運行;出臺財政補貼政策,保證縣級水質檢測中心正常運行。
(四)衛計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水質監測,發布水質監測公報,提出監督整改意見,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水質安全;指導水質檢測中心開展規模以上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質檢測工作。
(五)生態保護部門負責千人以上農村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劃定農村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設立農村千人以上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識和建設千人以上供水規模工程飲用水源保護設施;負責農村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環境監測與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六)供電部門負責執行國家農村飲水工程用電優惠政策,提供優質供電服務,及時組織供電故障搶修工作,確保供電正常。
(七)教科部門負責農村學校飲水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學校抓好校園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與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八)稅務部門負責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工程管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
(一)負責管理轄區村鎮農村飲水工程。
(二)組織組建村級用水合作組織或用水戶協會,實現工程管理全覆蓋。
(三)組織建立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確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長受益”。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工程實行分級管理體制。
(一)武定縣水務局負責規范化、信息化、市場化、專業化統一運營管理鄉(鎮)集中供水工程。
(二)村級飲水工程,按“一事一議”方式由村“兩委”組建用水合作組織或用水戶協會管理,也可以個人承包管理;聯戶、單戶修建的小微型工程,由聯戶或單戶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一)武定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局要加快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全面達到建設標準化、管理信息化、運行自動化、經營市場化,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供水城市化的目標;建立現代供水企業規范化管理制度,實施企業化、規模化、專業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實現管理目標化;加大鄉鎮供水水務人才引進與培訓力度,著力提升供水管理與服務能力與水平,提高供水運行管理效益與效率,壯大農村供水水務資產。
(二)鄉鎮、村級管理單位要圍繞確保廣大農村群眾供水需求為目標,建立健全供水管理、“一事一議”、水費收取管理、維修養護、水源保護、考核獎懲等制度,充分發揮協會自主管理職能,管好、用好發揮好工程效益。
第十四條 完善農村飲水工程分級監管體系。鄉鎮供水企業單位接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管理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監管,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協會接受鄉鎮水務部門行業監督管理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監管。
第四章 產權制度改革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要按規定頒發產權證,明確產權主體、管護主體與監管主體。積極探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托專業化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 水務部門要完善監管制度,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后的運行管理與監管工作,加大政府督查與部門檢查力度,確保改革后的工程管理責任落到實處,發揮工程管理效益。
第五章 水價改革與水費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發改(物價)部門制定出臺農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價,核定的水價應客觀反映供水成本,既能滿足供水企業可持續發展需求,又能保障群眾用得起水,發揮價格機制對用水需求的調節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同時要加強水價執行的監督檢查,確保改革后的水價執行到位。
第十八條 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供水人口規模5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價核定不僅要全面考慮資產折舊、供水運行與管理成本、工程大修、合理利潤,同時要按照國家發改委等5部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將水利工程供水原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工程維修養護基金、水質檢測費等費用一并納入水價形成機制,實現工程長效運行與城鄉供水事業穩定發展。
第十九條 村級管理機構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全面落實集中供水工程水價議定工作。議定的水價既應充分考慮工程運行成本、基本的管理成本與維修養護基金提取需求,確保工程長效運行,又能保障群眾用得起水。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每戶必須安裝計量設施,實行計量收費。
第二十條 建立水費收取制度,水費收入應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供水管理單位與用水戶協會要積極推行水費使用公示制度,增加水費管理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鄉、村兩級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籌集建立的督查力度,縣水務局與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足額從水費中提取維修養護基金,縣鄉兩級財政要加強監督,確保全面建立鄉、村兩級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二條 維修養護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維修養護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大督查檢查力度,保障專項基金管理安全、使用規范、發揮作用。
第七章 水源與供水設施保護
第二十四條 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是農村千人以上飲用水源保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加強宣傳與教育,提高公眾水源保護意識,積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必須依法劃定農村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在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標識,明確保護方案,建設保護設施;嚴禁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六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與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建立水源保護檔案與問題臺賬,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二十七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制定供水工程保護措施,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立明顯標志,確保制水、輸水、配水、供水安全;在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并編制針對飲水工程的保護方案。飲水工程保護方案應當征得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八章 水質檢測與監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財政要加大縣級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中心的能力建設投入,建立檢測中心運行補貼機制,增加檢測設備,提高水質檢測能力,發揮縣級水質檢測中心服務功能。
第三十條 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要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加強自身運行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實現區域內水質檢測全覆蓋。
第三十一條 縣級水務部門要加大對水質檢測中心行業管理力度,加強專業化人才引進與培訓;縣級衛計部門要加強縣級水質檢測中心的指導與監督,提高水質檢測中心的規范化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衛計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監測制度,加大監測力度,實現農村供水水質監測全覆蓋。
第三十三條 縣級衛計部門要定期開展日常水質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水質動態,按時發布水質監測公報,建立水質監管制度,向有關部門及責任單位提出監督整改意見,確保轄區內農村供水水質安全。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管理單位應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處置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縣發改局、財政局、衛計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供電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滿足群眾對飲水安全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改委等5部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云南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武定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而興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類供水工程(含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日常較大的設施維修、設備更新,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緊急搶修的相關費用,不得用于與工程維修養護無關的開支。
第三條 維修養護基金來源主要為縣級財政補貼和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縣級財政補貼資金稱為縣級維修養護基金。縣水務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并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縣財政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資金的保障落實,維修基金以每年50萬-100萬元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維修管護費用原則上應以各供水管理單位自行籌措為主,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為輔,逐步達到“以水養水、略有結余”的良性循環。維修養護基金實行分級籌措分級管理。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屬公益性事業,縣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籌措和管理與使用等工作,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保障縣級資金到位,并監督資金安全使用,確保供水工程良性運行,群眾長期受益。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主要采取財政補助、水費收入提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等形式籌集。
第七條 省、市專項補助資金和農村供水工程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及各類捐贈所得資金中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均列入縣級維修養護基金。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各供水管理單位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受益群眾多少,按用水量的5%-10%乘以用水單價確定。用水單價按照“補償成本誤工費、提取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合理負擔、良性運行”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并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計算公式為:每月應提留、提取維修養護基金額=月用水總量×(5-10%)×用水單價。
第八條 維修養護基金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賬、專戶、專用”。
(一)縣級維修養護基金由縣水務部門設專戶管理,縣財政部門監管,遵循“分級負責、輔助使用”的原則。使用縣級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由縣水務部門組織實施。
(二)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設立專戶管理,縣水務部門監管,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則。使用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實施、驗收。
第九條 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由縣水務局委托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站集中管理,專戶儲存,專戶核算。維修養護基金累計積累,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額使用。
第十條 凡按照《武定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進行正常管理,裝 表計量、按時收繳水費,并足額提留、繳存維修養護基金已連續6個月以上(以本辦法實施日為準)的農村飲水工程,確需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規定程序核定報批后,給予取水、制水設施設備及輸配水管網等維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補助。
第十一條 維修養護基金申報應符合使用條件。對費用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維修養護項目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由供水管理人(拍賣、租賃承包等各種形式確定的管理人)負擔;對費用在200元以上的維修養護項目,供水管理單位可以申報使用維修養護基金,使用本供水管理單位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應由本供水協會或管理小組會議確定。使用縣級維修養護基金應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向縣水務部門逐級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對不能足額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維修養護基金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不得使用縣級維修養護基金。各項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基金中核報,應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縣級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三條 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鄉鎮政府匯報,并通知縣水務部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經營業主如在租賃管理期間需要提前終止合同或轉讓經營權的,應當向縣水務部門提出申請,待農村飲水工程各項指標檢測合格,并履行完租賃合同各項條款,繳存在租賃管理期間的維修養護基金后,才能終止承包合同,否則,將依法追繳維修養護基金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不按本辦法按期足額繳存維修養護基金的,水務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繳存。不繳存或不按期足額繳存維修養護基金的單位,不得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縣財政維修養護基金補助。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規范資金管理,對在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申報、審核、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騙取、貪污、挪用維修養護基金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上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武定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下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周清祥等同志任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