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貫徹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楚政辦發〔2018〕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幫助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政策相關內容,現將《實施意見》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楚雄州經濟社會發展,大量流動人口流入楚雄州,流動人口對楚雄州的經濟建設作出貢獻的同時,也給楚雄州的社會治安管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資源供給等方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2016年1月1日,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國條例》)施行,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2017年2月1日新修訂的《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施行,對全省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內容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因此,制定出臺《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楚雄州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實現常住人口公共服務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精神,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州公安局牽頭開展楚雄州《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先后向十縣市人民政府,州發改委、州財政局、州綜治辦、州委農辦、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衛生計生委、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統計局、州總工會、州婦聯、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辦公室和十縣市公安局等30余家單位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結果,再次對實施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州公安局法制支隊和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辦公室進行政策、法律的合法性審查后,報州人民政府審議,于1月25日形成《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簡述了貫徹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結合楚雄州實際,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作為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作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夯實社會治理基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進一步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為促進楚雄州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良好條件。
(二)關于準確把握貫徹實施《條例》的重點內容
1、強化居住登記。提出按照500:1比例配備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切實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創新管理理念和手段,借鑒先進地區經驗推行出租房屋“旅館式”、“星級式”管理,針對居住不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實行“只登記不發證”制度,居住滿半年方可領取《云南省居住證》,公安機關切實強化管理手段,防止出現“只登記不管理”的問題。
2、規范申領條件。原文引用了《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即:流動人口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申領《云南省居住證》。在申領《云南省居住證》時,應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相片和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3、明確操作流程。為最大限度警務公開和便民利民,提出公安派出所要明確《云南省居住證》受理、發證、簽注、變更、換領、補領等環節的操作流程。關于制證,引用了《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由云南省公安廳提供的有印制資質的公司制證。關于受理和發證,明確了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證。關于簽注、變更、補領和換領,原文引用了《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即:《云南省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終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对颇鲜【幼∽C》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对颇鲜【幼∽C》遺失、損毀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4、提供公共服務。根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明確了楚雄州流動人口的定義,即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州或者在本州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明確了楚雄州流動人口在持有《云南省居住證》后,除享有《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服務和權益外。居住地縣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云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具體待遇以及憑居住證辦理的個人事務做出規定。
(三)關于強化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提出各縣市、州直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積極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切實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公共服務政策等方面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提高城鎮公共設施和服務承載能力。州、縣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項配套政策制定、實施的指導和協調。
2、抓緊推進實施。根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楚雄實際,一是提出對《條例》貫徹實施中所需人員費用、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以及居住證工本費等,要納入縣市財政預算給予保障,實行專款專用。二是明確公安機關在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簽注、變更、補領、換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注重宣傳引導。提出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條例》,增強流動人口、相關單位業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會責任主體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積極組織具體從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掌握和領會《條例》具體內容。
4、強化責任落實。提出建立科學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績效考核評估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和問責問效,切實提升楚雄州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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