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龍川江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更好地理解《實施辦法》相關內容,現就《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情況
2013年2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龍川江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2013年5月30日經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自2013年6月25日起施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楚雄州加快龍川江流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河道管理、嚴格水資源管理、嚴肅查處水違法行為、改善水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較好地推動了全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等對龍川江河道的功能和作用的要求越來越高,如何進一步依法保護管理彝州的母親河龍川江,是全州各級政府的一件大事。面對新的管理形勢,有必要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州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對龍川江的保護管理作出明確、細化和可操作性的規定,以便進一步加強龍川江的保護管理。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2條。主要內容:
(一)關于龍川江支流保護范圍的劃定
根據龍川江流域實際和管理需要,充分聽取和考慮基層意見建議,劃定龍川江的主要支流為:左岸的清水河、古山河、紫甸河、龍川河、冷水河、小力歪河、瑯井河、六渡河、勐崗河、班果河、蜻蛉河和右岸的雨天河、石門河、西靜河、前進河、河前河、青龍河、蒼嶺河、廣通河、羅申河、依璧河、羊街河、丙巷河、麻柳河、老城河、挨小河、張二村河、牛街河、麻栗樹河等29條一級支流,1條二級支流永定河。
(二)關于河長制的管理體系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龍川江保護管理的現實需要,在《實施辦法》第八條明確了“龍川江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全面建立龍川江州、縣市、鄉鎮、村(社區)四級河長體系”。
(三)關于河道保護范圍的設定
《實施辦法》第十條中明確“除穿越城鎮規劃范圍內的河段,在河道管理范圍之外設定5米~25米的河道保護范圍”。同時明確“劃入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須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關于河道采砂管理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分別明確規定了采砂權取得、禁采區、禁采期和臨時禁采期、采砂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對龍川江河道采砂管理進行了規范。
(五)關于水質監測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對龍川江管理機構加強龍川江流域水功能區監測工作和州環保部門對龍川江干流水環境質量和跨縣市行政區域交界河流斷面水質狀況進行監測作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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