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據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2017年3月27日,環保部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2001年發布的《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同時廢止。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Ⅲ類(嚴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在禁燃區管理中,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
2017年5月11日,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7〕749號)中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不同燃料組合類別(Ⅰ類、Ⅱ類和Ⅲ類),分區域合理劃定不同類別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2019年5月8日,楚雄州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的函》(楚環函〔2019〕10號)文件要求,各縣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為此,在充分征求獅山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武定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
二、目的意義
為貫徹落實《楚雄州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工作方案》和《武定縣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工作方案》,切實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要求,決定劃定我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三、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實施);
(二)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
(三)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7〕749號);
(四)《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實施)。
四、禁燃區范圍
武定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為東起舊城社區、西至獅山大溝,南至小營村,北至西和村。包括東岳社區、西門社區、南街社區、北街社區、舊城社區、香水社區、中馬社區、永寧村委會白邑村、獅高村委會小營村、西和村委會大西村小西村。
五、適用范圍
(一)禁燃區內禁止燃燒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單臺出力大于10 蒸噸/小時的鍋爐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組分含量大于表1限值要求的型煤、焦炭、蘭炭。
(二)禁燃區內現有生產經營性燃煤鍋爐(10蒸噸及以下)、爐窯、爐灶(含飲食服務業)必須按禁燃區建成時限拆除,一律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
(四)禁燃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向禁燃區范圍內單位和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焦炭、蘭炭。
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關鍵詞解釋
高污染燃料類型:分為Ⅰ類和Ⅱ類,Ⅰ類包括: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Ⅱ類包括: 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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