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武定縣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便于全縣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實施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關于《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云政辦發〔2019〕1號)。《指導意見》明確了按照制度相銜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資金可持續的目標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與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并軌,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范圍,增強被征地農民的獲得感,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農民。
2019年8月2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楚政辦發〔2019〕9號),對全州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作出具體要求。
我縣在制定《實施辦法》過程中,認真遵照省州文件要求,結合我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實際,充分征求各鄉鎮及相關部門意見后,進一步修改完善《實施辦法》并報縣人民政府會議審核通過。
二、關于《實施辦法》的保障范圍
《實施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具有本縣戶籍的常住在冊農民。對保障范圍的確定基本延續了省州的規定,充分考慮政策的連續性,當前的改革任務主要是對參保方式等的完善,因此保障范圍仍以省州所規定的為主。明確保障人數以1998年頒發的《土地承包證》記錄的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口數為基數,以2007年換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承包面積為原承包面積。每戶總的享受政策的人口不能超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口,如果家庭現有在冊人員大于1998年《土地承包證》記錄的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數,具體保障對象由家庭成員自行推選決定。
每戶失地人數以失地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為準,原則上與戶籍人口相一致。征地之后死亡的可列入計算人均失地類別,但不作為政府補助對象認定;征地之后戶口遷出的可列入計算人均失地類別,但不作為政府補助對象認定。人均耕地面積的計算方法:(原面積-已征地面積)÷失地人數。
明確下列人員不在本《實施辦法》的保障范圍: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二)以單位正式職工身份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三)征地后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過0.3畝以上的;
(四)掛靠戶口或征地時戶籍遷出的;
(五)無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畝,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程序征地的;
(七)征地時已死亡的;
(八)征地后按照規定享受移民搬遷等其他有關安置政策的。
三、關于《實施辦法》的保障方式
《實施辦法》明確,被征地農民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方式的改變包含了兩個變化:一是參保方式有變化。以前按暫行辦法參保是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出資,個人需要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現在個人只需從國家規定的兩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自愿選擇參加一項,并履行繳費義務,就可以享受到政府補助;二是待遇核定計發方式有變化。以前按試行辦法參保的人員到年滿60周歲時是單獨核定和逐月領取一筆養老保障金,現在是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合并發放。
四、關于《實施辦法》的補助政策
《實施辦法》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每年可享受1次定額政府補助,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享受政府補助。
(一)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辦法
1.未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在履行繳費義務后,按年享受政府補助,政府補助直接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的方式發放給本人。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的政府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至15年,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若參保人在繳費階段死亡、補助年限達不到15年的,剩余補助不予發放。
2.已滿60周歲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記入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并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辦法
1.未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后,憑當年繳費證明申請享受1次政府補助。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累計享受的政府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根據繳費證明一次性補足至15年,政府補助通過社會化方式兌付給本人,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給本人。
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根據繳費證明一次性兌付15年的政府補助給本人,政府補助通過社會化方式兌付給本人,政府補助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給本人。
關于參保繳費補助的標準,《實施辦法》明確,認定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參保補助1300元;認定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參保補助1000元。
五、關于《實施辦法》新老制度銜接政策
(一)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終止其《暫行辦法》參保關系,按照新的規定享受政府補助。
1.未領取養老金的,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標準計算出個人賬戶資金,如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助的資金總額少于計算的個人賬戶資金,應一次性補足資金后全部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領取待遇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核發養老金;
2.已領取養老金的,按照已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標準計算出所需個人賬戶資金,如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資金總額少于計算的個人賬戶資金,應一次性補足資金,但必須扣除已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數額后,再將資金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金合并發放。
(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辦法》明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終止其《暫行辦法》參保關系,按照新的規定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情況處理:未領取養老金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養老金的,扣除已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數額后,再將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其他
被征地農民按照《實施辦法》資格認定或參保后,幾種情況的處理辦法。
1.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移至縣外轄區后,不享受政府補助。
2.被征地農民參保后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按照職工身份參保繳費,從單位參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補助,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時按剩余月數逐年補貼,單位參保繳費時段視同為享受政府補助。
3.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服役期間不享受政府補助,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時按剩余月數逐年補貼,單位參保繳費時段視同未享受政府補助。
4.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政府補助。
5.被征地農民中的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得享受政府補助,待其服刑期滿符合條件可申請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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