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定縣人民政府印發了《武定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武政規〔2022〕1號),為便于全縣各級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國務院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將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納入法治軌道,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對于構建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產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參照《楚雄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楚政規〔2021〕3號),結合我縣實際,縣財政局起草了《武定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經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縣委常委會審定,形成了《武定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章五十三條,分別從管理機構與職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管理、資產評估、清查和糾紛調處、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一)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的意義、原則、適用范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明確四個層級的責任:一是明確縣人民政府應履行批準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二是明確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三是明確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三)資產配置。一是資產配置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經過集體決策,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二是資產配置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三是資產配置應按照省州縣級出臺的配置標準執行;四是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購置資產,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產使用。一是用于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當采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后公開招租;二是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三是充分盤活閑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四是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
(五)處置管理。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辦法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的權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本章與州級相比,我縣的管理辦法有部分調整:一是處置資產的審批權限不同。州級的審批權限:一次性報廢資產原值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處置資產原始價值200萬元以內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處置資產原始價值大于200萬元,但在1000萬元以內的,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原始價值大于1000萬元,但在5000萬元以內的,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原始價值大于5000萬元的,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再報同級黨委同意。我縣的審批權限:處置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筑物的、一次性處置資產總值(賬面原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縣財政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和處置車輛、設備、家具等國有資產的以及一次性處置資產總值(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縣財政局審批。此外增加了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程序。以上調整主要是考慮與2019年經中共武定縣委第十四屆委員會第100次常委會和武定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武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武財資〔2019〕67號文件相銜接。
(六)收益管理。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七)資產評估、清查和糾紛調處。辦法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資產清查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和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資產清查。
(八)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主要是明確了開展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的責任主體,以及推進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九)監督管理。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十)附則。對辦法適用范圍、執行時間等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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