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辦發〔201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有關部門:
《武定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武定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指導各學校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其他學校可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分工
第三條 “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工作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 縣級成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
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計劃”的實施。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要把“計劃”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實施方案,牽頭負責“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工作;完善學校食堂設施設備建設,改善學校食堂供餐條件;督促學校健全制度,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強化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實施效益;配合相關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原料供給企業進行食品衛生安全檢查。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作用,加大投入,及時撥付“計劃”專項資金;落實食堂從業人員工資和相關配套資金;加強對試點學校的資金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把“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優先安排學校食堂等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對食品價格進行監督檢查。
(四)人事部門要按有關要求,做好教師職工編制的核編工作,補充缺編教職工,按每50名學生配備1名食堂從業人員,
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
(五)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的監測評估,對學生營養食譜和營養改善提出指導意見,參與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和學生營養健康檢測工作。
(七)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對供貨企業食品生產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以及供貨企業、個人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定食品準入辦法,切實做好日常綜合監督檢查工作。
(九)工商部門負責供餐單位、個人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
(十)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學生營養改善專項資金、配套資金依法實施檢查、監督,查處違法行為,確保“計劃”資金管理使用公開、透明。
(十一)經信部門負責食品原料供應商的資格審查,保證食品原料的供應。
(十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監管部門負責對實施“計
劃”的學校校長、食堂負責人、工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相關法規
制度和行業規范培訓;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活動。
(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學校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和實施。
第六條 試點學校負責“計劃”的具體落實。要把實施“計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實行校長負責制,切實承擔起具體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責任。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做好食堂建設和設施設備配備,嚴格管理,規范操作,保證各個環節的食堂衛生安全,妥善組織和管理好學生就餐。要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的配餐食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在學校通過黑板報、班會課等活動開展環保、低碳、節能、營養膳食知識及健康常識等教育,提高學生健康意識。
試點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應、食堂安全、監管體系等方面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為穩步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積累經驗,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
第七條 鼓勵社會參與。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在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工
作,在改善就餐條件、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八條 “計劃”實行目標責任制。各學校和有關企業(個
人)之間應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職責、落實任務、責任到人。
第三章 營養供餐的內容及模式
第九條 各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衛生、營養、熱乎、可口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合適的供餐內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包括補助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等早餐及課間餐,以及其他營養補充、干預等供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和要求,確保食品原料新鮮潔凈。食品原料除外購外,有條件的學校必須大力發展勤工儉學,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三)供餐食譜。各學校可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體質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物產特點,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做到合理搭配、營養均衡,保證營養質量。
第十條 我縣營養餐供餐模式全為食堂供餐,各中心小學要
科學指導各村完小做好營養供餐。
第十一條 科學指導營養供餐
(一)由縣人民政府成立青少年營養指導小組,指導鄉人民
政府對學校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營養狀況調查分析,制定營養餐實施標準和供餐內容,統計分析營養餐實施成效,指導學校做好營養供餐工作。
(二)建立學生營養狀況監測制度。以學校為單位,開展學生營養改善狀況調查,包括學生的家庭情況、學習成績、體質、體能等指標及膳食營養攝入狀況,并建立學生身體健康檔案,跟蹤調查學生營養改善狀況,為營養改善工作績效評估提供科學依據。
(三)在解決“吃得飽”的基礎上,學校應結合學生的營養狀況,根據制定的營養標準,選擇蛋、奶、肉、豆制品和其他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作為主要供餐內容,建立定時、定量供給制度,保證學生每餐的營養攝入量。
第十二條 加強營養健康教育
(一)各學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向學校食堂管理人
員、師生、家長和供餐從業人員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提高對學生
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的營養觀念和飲食習慣。
(二)試點學校應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健康教育,對學生進行營養健康教育,培養健康的飲食行為習慣,使廣大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
第四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改善學校食堂供餐條件
(一)各學校要科學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統籌農村薄弱學校改造計劃、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各種義務教育工程項目資金,將學生食堂建設作為重點,優先規劃和實施。
(二)學校食堂建設要本著“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大學校逐步建設標準化食堂,規模較小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新建伙房和改造現有閑置校舍為伙房,為學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條件。
(三)各學校應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點完善薄弱學校的相關設施,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前提下,確保“計劃”能夠取得
良好的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 重視學校食堂管理
(一)各學校應加強食堂管理,在考核學校工作時,縣教育局將食堂規范管理工作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二)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中小學及村完小的指導和管理,把其列為學校常規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食堂經營服務工作。學校食堂實行校長負責制,并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堂管理員,設立膳食管理委員會,由工會干部、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具體行使食堂的監督、檢查職能。學校紀檢委員對資金管理、物資采買、食堂管理等負有監督檢查職能。
(三)學校食堂應加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購索證驗收、倉庫衛生管理、食品加工衛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衛生檢查及獎懲、除蟲滅害衛生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制度,并上墻明示。
第十五條 加強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管理
(一)各學校應結合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的工作人員,開展相關飲食衛生等專業培訓。
(二)招聘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時,要對其身體、品行及心理
健康狀況進行了解,有明顯問題的不能錄用。
(三)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飲食衛生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方可參加工作。凡有痢疾、傷寒和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患者,嚴禁從事學校食堂工作。
(四)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勤洗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五)食堂炊事員不得兼管理員,管理員不得兼采購員。
第十六條 加強學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堅持“公益性”原則,按照“非營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價格,實行成本獨立核算,切實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學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費用。
(二)學校食堂實行三種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由全體
學生統一伙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一般適用于沒有寄宿制學生的學校;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一般適用于中學或規模較大的完全小學。三是蒸飯制,即由學生自備米菜,由學校統一蒸飯,主要適用于一些條件較為艱苦的山區學校。
實行包餐制的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糧油等原料市場價格、不同年齡段等因素,根據價格管理部門設定的最高限額,合理確定不同的伙食標準和收費方案,并報教育、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實行自購制的學校食堂,應根據成本合理確定飯菜價格,每餐應供應的主副食、菜肴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在食堂就餐的教職工,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
實行蒸飯制的學校食堂不得收取費用。
(三)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試點學校校長或學校管理人員要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嚴把質量和安全關口,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七條 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一)學校食堂單獨開設銀行結算專用賬戶,其核算口徑及核算辦法根據《武定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學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經營服務活動為依據,不得將學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記入食堂收入。
(三)學校食堂支出核算應堅持以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準,主要范圍包括原材料、水電費、燃料費等。食堂聘用人員工資由財政納入預算解決,大型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爭取專項資金解決或在學校公用經費列支。
(四)學校食堂原則上實施零利潤管理。學校食堂資金,要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或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
(五)學校食堂應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及其家長、膳食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結算,并將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嚴禁學校食堂發生下列行為:
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
弄虛作假,虛列支出
克扣、擠占、挪用學生伙食費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資金來源與籌措
學生營養餐國家試點地區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
校時間按200天計算,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
(一)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對“一補”發放范圍和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落實“一補”基本標準所需資金按照50%的比例給予獎勵性補助。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補助標準提高到小學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時間暫按250天計算。
(二)做好“計劃”專項資金與“一補”專項資金的統籌銜
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資金管理要求,分戶運行,“計劃”專項資金要獨立核算,嚴禁產生擠出效應,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資金撥付
資金由上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中央特設資金專戶,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支出類型下達預算和辦理財政支付 業務。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
國家試點補助資金要足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其他學校公用經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資金監管
(一)“計劃”資金只能用于學生伙食支出,不得用于與學生伙食無關的支出。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計劃”資金。
(二)試點學校要進一步健全學校財務規章制度,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充實財務機構,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對學校食堂實行成本核算,并合理調整飯菜價格。
各學校要按照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食堂經費使用與管理
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單獨設立食堂
賬目,實行成本核算,厲行節約,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
各村完小食堂賬務建議由中心小學代管,學校支取備用金報賬,以規范資金管理及食堂賬務管理。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要按照《武定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專賬核算,不得與其他資金混淆。
(三)學校應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信息。各學校食堂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營養食譜、食品數量和價格,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四)各學校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臺,建立營養餐實名制
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次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行為。
(五)建立“計劃”資金專項審計制度。各級審計部門和教育局內審股要加大對“計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力度,將“計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列為審計重點。
(六)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問責機制。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行
“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虛報、冒領、擠占、
挪用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六章 食品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 “計劃”實施堅持安全第一。學校要將“安全、衛生”作為實施“計劃”的首要條件,按照國家食品衛生有關法規標準,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食品衛生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食品采購
(一)各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學校所需食品可實行定點、集中采購,并與供貨方簽訂質量
安全保證協議。
(二)各學校要設立專門食品檢驗員嚴把食品質量關,對進入食堂的原材料進行檢查和驗收,有條件的要對采購或配送的食品查驗“三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質量檢驗報告,建立食品質量檔案。要定期公示采購物品的數量、價格等情況,接受學生、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三)各學校要建立食品采購登記臺賬。食品及原輔材料的采購 實行索證(索票)登記制度,學校 定期同供貨商結算賬目,采購員與供貨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從農戶個人采購的食品及食材,應根據統一的采購單據做好購貨記錄。
(四)加強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應商的監督檢查。定期對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一律取消其供貨資格。
(五)嚴禁采購下列食品及食輔原料
1.“三無”(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產品。
2.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經衛生檢疫部門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六條 食品存放管理
各學校要建立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儲藏、儲存場所,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食品在校儲存期間,要按照食品保管的要求,分類存放,安全管理;要嚴防食品在儲存期間發生霉變、腐爛和生蟲不潔等現象;對過期食品和霉變食品要按規定及時處理,嚴禁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學校食堂和學生餐桌。
第二十七條 縣“計劃”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部門,針對原輔材料供應、加工操作、包裝貯存、餐具消毒、場所環境衛生、人員健康檢查等各個環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定期對納入“計劃”的食品及原輔材料供應企業、供應商依法進行食品衛生專項檢查。加大抽檢頻次,及時查處校餐生產、加工、配送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學校必須建立和完善校園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件的管理應急機制,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演練,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九條 縣“計劃”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衛生專家巡查各試點學校,通過現場指導、講座培訓等多種形式,指導各學校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師生和餐飲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縣定期巡查、鄉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重點
(一)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管理責任是否到位。
(二)學校食堂建設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標準。
(三)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證,是否定期接受相關培訓。
(四)食品采購、加工、貯存、配送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
規和標準。
(五)對原輔材料供應者、農產品種養殖和經營戶是否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和退出制度,相關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
(六)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供餐食品是否有營養,食譜搭配是否合理,實行“計劃”后學生的身體素質是否有明顯提高。
(七)國家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落實到學校,是否足額用于為學生提供食品,有無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挪用、克扣專項資金現象。
(八)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執行,是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整改,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方式
采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加強行政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確
保“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預防腐敗。教育督導部門要把“計劃”覆蓋的試點學校作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重點場所,
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
(二)重視輿論監督。各學校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準確、深入宣傳“計劃”,總結推廣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時改進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計劃”實施的良好氛圍。
(三)發動群眾監督。各學校應成立家長、學生、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參加的“計劃”實施監督小組,設置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機制
(一)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各學校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
(二)建立目標責任考評機制。從上至下,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每年對各地、各單位及個人目標責任、食品質量安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專項經費;對工作組織得力、按期完成任務、服務質量好、無違規違紀行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各學校要定期將工作方案、實施
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將“計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四條 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計劃”實施過程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1.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開支標準不符合要求;無故拒撥、滯撥專項資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實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學校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4.對學校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5.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6.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
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7.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8.拒絕、阻礙、拖延接受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拒絕、阻礙、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對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規定完成上級政府、部門交辦的工作,給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11.有其他違反食品監管規定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1.貪污、挪用、套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的。
2.擾亂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秩序,妨礙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履行職責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學校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經營秩序,實施危害食品
安全行為,危及食品安全生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監管職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應對職責不到位,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
5.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
(三)從事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或未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與學校商品交易資格,并依法追究該業主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各校可依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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