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202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省州駐武單位:
《武定縣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減少病媒生物對人民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環境治理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愛國衛生規劃,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所需人員、設備、監測等提供政策和經費保障;單位和居民住戶承擔各自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愛衛會)應當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縣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縣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根據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并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二)根據全縣內病媒生物活動高峰規律,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指導、檢查縣域內各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三)組織開展與創建縣、衛生鄉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相關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五)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單位和群眾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治理轄區環境衛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負責制,單位區域由本單位負責;企業、商場、超市、市場、餐飲店等由其管理者、經營者負責。
物業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其他場所按隸屬關系,由產權單位負責;無產權單位的,由主管部門負責。
村(社區)轄區居民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庭院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居民個人負責。
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社區)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明確專(兼)職人員,履行防制病媒生物的義務,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入侵、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體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控制效果評價,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縣愛衛辦。
各單位、村(社區)居民住宅區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九條 縣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糧庫、糧油加工單位、糧油銷售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縣工信商務科技局負責超市、商場、個體工商戶、駐武企業和轄區內成品油、食鹽銷售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全縣中小學、幼兒園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拆遷建筑現場、在建工地、公共綠地、公共廁所、垃圾箱、垃圾中轉站和垃圾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車站、碼頭、交通運輸工具、車輛維修站點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屠宰場所、農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導及違禁藥物的收繳、銷毀。
(七)縣林草局負責城區林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縣水務局負責城區所有河道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九)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文化市場和電影院、網吧、旅游景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含個體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公共場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病媒生物防制技術方案、密度監測、技術指導、資料收集工作。
(十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餐飲服務單位、城區藥店、食品加工單位、保健店、化妝品店、醫療器械市場、百貨經營店及超市、城區農貿市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縣愛衛辦指定責任單位負責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人負責,設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殺設施,采取專業隊伍與群眾防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并建立工作檔案。
(一)賓館酒店、美容美發店、公共浴室、歌舞廳(KTV)、酒吧等重點場所;
(二)電影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游泳館、圖書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三)汽車站、公共交通工具、學校、醫院、公園(廣場)、旅游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文物保護單位、工業遺產等重點保護場所;
(五)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畜禽養殖、屠宰場、農貿市場、糧庫、商場超市、垃圾站(場)、垃圾中轉站、廢品收購站、建筑工地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下列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防蚊滅蚊工作:做好責任區域內的溝渠、水塘等各種水體改造和治理,清理黑臭水體;清疏下水道、溝渠管網,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室外閑置積水,控制蚊蟲孳生;提倡采用安置滅蚊燈和防蚊閘等物理辦法防蚊滅蚊。在密度高峰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投放微生物滅蚊幼殺蟲劑、昆蟲生長調節劑滅蚊幼劑、緩釋型滅蚊幼劑等,降低蚊蟲密度。
(二)防蠅滅蠅工作:加強基礎公共衛生設施日常清潔和維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裝化,公共垃圾容器加蓋,日產日清;糞便、垃圾、污水處理達到無害化要求,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餐飲、食品等重點單位和場所應當配置紗門紗窗、滅蠅燈等防蠅滅蠅設施。在密度高峰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投放昆蟲生長調節劑滅蠅幼劑、緩釋型滅蠅幼劑等,降低蠅蟲密度。
(三)防蟑滅蟑工作:定期打掃室內外環境衛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縫隙,密閉儲放食物;對下水道、垃圾存放點以及處理場、化糞池等密閉環境,采用化學熱煙霧進行熏殺;對餐飲、食品生產、旅業、娛樂、住宅小區、汽車站等重點場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滯留噴灑或者放置滅蟑毒餌等方法,控制蟑螂密度。
(四)防鼠滅鼠工作:提倡采用粘鼠板、捕鼠夾、捕鼠籠餌等物理方法滅鼠;設置防鼠網、擋鼠板等設施的,應當定期檢查并且及時修補;確需使用化學滅鼠劑滅鼠的場所,應當設置毒鼠屋、毒餌盒(站),定期檢查并且補充毒餌,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急性劇毒鼠藥等藥物;重點場所應當做到門窗嚴密、合縫,墻壁無孔洞、頂棚無洞隙;每次滅鼠后應當及時堵塞鼠洞、清掃鼠跡。
(五)其他按照縣愛衛辦要求開展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專項治理活動,自覺接受愛衛會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貿市場、賓館、住宅小區、公園、建筑工地、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場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倉儲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防鼠、防蚊蠅等相應設施設備,采取環境改造、環境治理等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
第十四條 農村地區應當開展飲用水衛生條件改善、廁所改造、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減少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在病媒生物密度高峰的季節可以采用化學藥物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五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消殺、監測等工作。
各單位可以自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對防制藥品進行嚴格管理,經專業指導進行安全施藥;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提供消殺、監測等服務。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并接受縣愛衛會的指導。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營業執照。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服務收費合理。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銷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品和器械的單位,其銷售產品如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應當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后方可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鄉愛衛辦應當適時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檢查工作,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十九條 管理者或者生產經營者未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和殺滅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縣愛衛辦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由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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