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2023〕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省州駐武單位:
《武定縣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定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武定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含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電梯等。
本辦法所稱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第四條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各級各部門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是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體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應急、市場監管、民族宗教、機關事務、煙草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或者領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和煙草管理部門依法對煙草廣告、違法出售煙草制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各級各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范和管理措施,依法劃定禁止吸煙區域,制止違法吸煙和不文明吸煙行為。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九條 政府和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工作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十二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封閉的空間,有利空氣流通。如有頂棚,四周遮擋面積應≤50%;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設置明顯的吸煙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四)有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提示;
(五)有煙灰缸及煙頭集中收集設施(金屬垃圾桶、煙柱);
(六)有可以吸煙范圍的區劃設置,推薦采用黃實線劃定,單個面積應≤6平米;
(七)除滅煙裝置、煙灰或煙頭收集裝置以外,吸煙區內不應設置其他吸煙相關用具;
(八)有戒煙服務信息;
(九)與非吸煙區(即建筑物)隔離,至少間隔6米;
(十)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
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或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健康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發現吸煙行為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公布吸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應當交辦給有執法權的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 本縣提倡減少和戒除吸煙行為。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九條 各鄉鎮、縣級各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借助“愛國衛生月”“世界無煙日”等主題宣傳日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煙的范圍、對違規吸煙行為的處罰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職責。并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地區本單位業務培訓、職工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煙職工戒煙。
第二十條 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等利用互聯網和其他商品或服務發布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依法規范煙草促銷、贊助行為。
第二十三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帶有煙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二)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及其周邊一百米內設置銷售網點;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可以聘請志愿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煙草制品生產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六條 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亂扔煙頭,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煙草專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二)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及違規銷售煙草制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由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 上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 下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定縣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