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醫療保障局2024年度涉企
行政檢查計劃公示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的決策部署,守護好人民群眾“看病錢”“救命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23〕17號)要求,結合我局基金監管工作實際,現將2024年基金監管涉企檢查計劃公示如下:
一、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為楚雄州統籌區內2023年統籌基金支出排名前50名中的民營定點醫療機構和1家門診特慢病定點零售藥店,具體為:民營定點醫療機構3家,武定中醫院、武定大同醫院、武定吉慈堂正骨醫院。定點零售藥店1家,云南健之佳連鎖健康藥房有限公司武定體育廣場分店。
二、檢查方式及時間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間,采取楚雄州醫療保障局專項檢查和各縣市醫療保障局交叉檢查相結合、數據篩查分析與現場校驗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檢查時間和檢查方式,以檢查實施方案為準。
三、檢查主要內容
民營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醫保政策執行情況、醫保基金使用情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落實情況等。
四、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障基金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醫療保障數據監控等因素,確定檢查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三)《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指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承辦醫保業務的其他機構等被檢查對象不預先告知的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地市級及以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檢查。
(四)《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五)《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五、其他事項
涉及突發性緊急事件、上級安排部署以及舉報投訴、媒體曝光等事項開展的計劃外涉企行政檢查,將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并按要求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武定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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