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縣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武政行復〔2025〕4號
申請人:吳**,男,漢族,1993年8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武定縣獅山鎮文化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建波,局長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告知書》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請人吳**郵寄來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吳**要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重新調查,并對被舉報人無證經營非法制售冷食的行為作出與違法情節相當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為:1.行政復議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3.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證據材料;4.《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告知書》。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處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的行政職權和管轄權。被申請人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請人對“武定縣獅山鎮***飯店”超范圍經營涼菜的投訴舉報,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一、確認被投訴舉報人非法經營及非法制售經營食品行為違法。二、保護申請人財產及人身健康安全。三、依法查處。被申請人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核實,對武定獅山鎮***下發了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武市當罰〔2025〕33號,作出警告處罰,并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了回復告知。被申請人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告知書》并未減損或增加申請人行政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且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作出的武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武市當罰〔2025〕33號行政行為,均與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無直接利害關系。
綜上,申請人吳**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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