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省、州駐武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3〕24號)、《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楚雄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楚政辦通〔2023〕30號),按照清單管理工作機制,縣審改辦會同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進行梳理匯總,修訂形成《武定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并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由縣教育體育局主管,縣教育體育局實施;將縣教育體育局主管的“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二、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承接“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部分受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實施;承接“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部分事權受州林草局委托實施。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情況 ,將州林草局主管的“省重點保護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修改為“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并從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刪除。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云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楚雄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明確的實施機關,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際,對“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華僑回國定居審批”“燃氣經營許可”的實施機關作出調整,“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實施機關由縣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調整為州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縣公安局不再實施,將事項從武定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刪除;“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實施機關由縣行政審批局調整為縣人民政府(由行政審批局承辦);“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的實施機關由州應急局調整為縣應急局;“華僑回國定居審批”的實施機關由縣行政審批局調整為縣僑辦;“燃氣經營許可”實施機關從省級層面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燃氣管理部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再實施,將事項從武定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刪除。
五、根據機構職能職責調整情況,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的主管部門和實施機關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人防辦)調整為縣發展改革局(人防辦)。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云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明確的設定和實施依據,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機動車登記”“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中醫醫療執業登記”“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等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和實施依據作出調整。
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權責清單。發展改革、司法、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清單主管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同步調整“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證明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等各類清單。
縣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主動對接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請示報告,按要求準確、全面編制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嚴格執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要積極探索創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用場景,最大限度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依法依規推進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減跑動,持續提升企業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等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變相實施行政許可等行為。
此前我縣行政許可事項與本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
附件:武定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解讀《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武定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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