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政府,縣林業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武定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13次會議、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武定縣委辦公室
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穩步推進我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等農村改革部署,鞏固和擴大武定縣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成果,充分發揮集體林業在維護生態安全、脫貧攻堅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要作用,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2006年以來,我縣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立了農民作為林地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持續推進林權管理服務、林權交易、林木采伐管理、林下經濟發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火災保險等關鍵環節的配套改革,林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但是,在推進林權改革發展中,仍存在集體林地“三權分置”的政策措施不配套,林權流轉不規范,產權保護不嚴格、生產經營自主權落實不到位,林權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規模經營支持政策不完善,農民靠林增收能力有限等問題。當前,全縣林業改革正處于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的關鍵時期,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進入新的階段,全縣各級各部門要不斷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充分認識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和推進鄉村振興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抓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勇于擔當,克難奮進,切實把改革各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準確把握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更好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統一的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圍繞和緊扣州委“1133”、縣委“1234”發展戰略,聚焦阻礙生態保護、綠色發展的問題,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新機制,破解難題,不斷激發林業發展活力,為把武定建設成為全省生態文明先行示范縣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鞏固完善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加強農民財產權益保護。堅持生態優先,走綠色發展之路,開發利用林業多種功能,實現國土增綠、林業增效、農民增收。堅持農民是林業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充分調動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進一步拓寬社會參與支持林業發展的途徑和方式,增強林業發展活力。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圍繞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來謀劃和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三)目標任務。以“穩定政策、放活經營、規范流轉、增加收益”為重點,結合集體林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全縣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回頭看”,查缺補漏,建立健全集體林地“三權分置”運行機制,完善集體林權保護制度,提高林業綜合治理能力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實現森林資源持續增長、生態安全得到保障、林業產業健康發展、農民持續穩定受益的總目標。
三、堅持和完善農村集體林地基本經營制度
(一)進一步落實農村林地集體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屬集體所有,是農村集體土地經營制度的根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有權依法發包集體林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林地進行監督,并采取措施防止毀損林地、非法買賣、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集體林地被征占用的,有權就征占用林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鄉鎮要指導村組建立健全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村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
(二)穩定林地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流轉林地經營權,不改變承包權,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但需向發包方備案。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回頭看”,進一步明晰產權。對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林權登記、頒證、林權流轉等進行全面梳理,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區別不同情況,有錯糾錯、查缺補漏,分類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任務,限時完成整改。已確權發證的,堅持“不變不換、繼續有效”原則,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林權證、不得強制要求承包人更換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對違反確權發證政策和程序,群眾反映強烈的,要組織調查并予以糾正。對聯戶發證農民申請要求分山到戶的,要將林權證發到戶。對證地不符、四至模糊、面積有誤、林種有錯、登記缺漏、確權有誤的要依法糾正。對不宜分山到戶的集體山林,現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要納入村集體資產登記范圍。對同一地塊既有林權證又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草山證的,原則上只能“一地一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對集體林地實行均股管理的,要按“均股均利不分山”協議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到戶,并建立股權管理機制。對集體林地實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要納入村集體資產登記范圍,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完善集體決策機制,實現集體民主經營管理。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并盡快核發權屬證書。建立健全林權證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制度,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真實、有效。建立農戶承包林地有償退出利益補償機制,嚴格按程序引導進城農戶有償退出林地承包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承包人嚴格履行合同,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加快放活集體林地經營權。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林發展保護和商品林可持續經營新機制,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可以合理利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的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養殖和森林游憩、森林康養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除法律法規禁止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外,其他公益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采伐,提高林分質量和生態功能。集體商品林經營者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可采取集約化的經營措施,提高經濟效益。探索有效放活經營權的途徑,鼓勵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種方式放活林地經營權,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收益和勞務收入。
四、引導林權規范有序流轉
(一)創新林權流轉方式。引導承包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農村集體組織應發揮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活力,積極引導、組織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經營權入股、集體統一組織等方式促進經營權流轉,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根據農民意愿,可以通過預流轉、委托流轉等方式組織集中連片經營的農戶承包林權在公開市場上招商引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返租倒包”,統一租回農戶承包的集體林地,統一向外承包。
(二)規范林權流轉管理。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雙方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統一使用國家林草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承包和流轉合同示范文本,規范承包和流轉管理。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應當由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流轉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承包期內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并向發包方書面備案。委托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鼓勵和引導農戶在“云南林權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發布信息、公開交易。推廣和引導林權流轉合同鑒證,依當事人自愿申請進行合同鑒證。推進林權流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限制失信人和林權流轉黑名單主體受讓林權及申報林業建設項目、補貼、榮譽等。
(三)健全林權管理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武定縣林權不動產登記管理服務中心建設,合理區劃林權行政管理與社會化服務職能。完善縣級林權不動產登記管理服務窗口信息發布、資源核查、資產評估、林權交易、林權抵押、科技指導、政策和法律咨詢等職能。加快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探索開展林地林木收儲。林業和草原部門探索林地林木收儲,實行市場化運作。積極探索實踐“林地林木收儲制度”,實現農戶林地林木利用效益最大化,助推林產業發展。
五、大力培育適度規模的經營主體
(一)創新經營組織方式。在堅持家庭經營的前提下,大力培育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林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支持家庭林場辦理注冊登記,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鼓勵和支持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涉林企業等牽頭組建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依法進行登記注冊;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創辦村集體股份合作社。加強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指導,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機制,保障社員合法權益。積極開展示范家庭林場、示范社創建活動,推進新型經營主體規范化發展。
(二)健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探索集體林經營權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鼓勵龍頭企業+家庭林場(農戶)或林業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訂單式等模式,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承包者利益長久化,經營者利益最大化。鼓勵農戶間在林業“三防”、聯合營銷等方面開展合作經營。鼓勵工商資本與農戶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戶從經營中受益。
(三)推進產業化發展。堅持綠色發展,科學編制森林資源保護利用及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明確資源的保護利用方式、途徑、強度和產業布局,引導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及社會資本參與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林下種養殖業,發展森林旅游休閑康養等綠色新興產業。以產業帶動,推動集體林經營權有序流轉,推進林產業區域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打好“綠色食品牌”,積極爭創林業產業示范縣,創建一批示范鄉鎮、示范村、示范基地,提升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經營水平,打造林業產業新的增長極。
六、完善政策措施
(一)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堅持森林采伐限額和憑證采伐制度,推進“互聯網+采伐管理”,簡化林木采伐行政審批程序。縣林業和草原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林農的采伐審批發證,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村一級設立林木采伐受理點,方便林農和林業經營主體申請采伐。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開制度,公示公開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申請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采伐經濟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經營主體自行設計,自主決定采伐年齡和方式。實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制,簡化申報手續。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提交符合審批條件的采伐申請、承諾書等材料,即可辦理 采伐許可證。
(二)創新林地使用機制。經營主體在經營區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可依法申請審批使用林地。林業龍頭企業及各類經營主體投資建設生態林、發展綠色產業等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允許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下,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開展森林康養、觀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三)優化金融保險扶持政策。加大對林業建設的投入,確保林業投入同經濟發展保持同步。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林業生產經營特點、適應林業經營主體的信貸產品。建立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名錄庫,推廣“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進行綜合授信,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激勵措施。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支持林業經營主體以林權、固定資產、公益林補償收益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繼續擴大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面。推進“政策保險+商業保險”模式,進一步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創新差別化的商品林保險產品。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大災風險防范、無賠款優待等政策,拓展保險險種及范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事前預防,推進政策保險在保費、財政補貼及林農承擔比例不變的前提下,降費率、提保額,增強保險保障能力。
七、提高林業管理服務水平
(一)加強林業信息化建設。加大林權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和“網上辦”、“掌上辦”,把林業科技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預報、林業金融服務、集體林權交易及林產品電商等服務延伸到每個林農手中,打通信息服務的“最后一公里”,疏通社會參與林業建設和管理的渠道,提高林業服務社會化能力和水平。
(二)強化林權管理服務職能。加強縣、鄉、村三級林權流轉服務體系和隊伍建設,建立縣鄉協同、服務下移、互聯互通的林權流轉服務網絡及監管平臺,大力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務模式,為林業經營主體提供林權流轉、惠林政策實施、生產信息技術、林權投融資等指導服務。集體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由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林權流轉監督指導及流轉合同審核鑒證、備案登記由縣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負責。
(三)健全經營糾紛調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建立健全協調、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林權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鄉鎮調解委員會和民間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大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切實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村組糾紛不出鄉、重大糾紛不出縣,維護林區社會秩序的穩定。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引起的糾紛,由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發證部門按照法律進行調處。
八、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內容多、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級相關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把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擺在持續深化農村改革的突出位置,加強領導,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落實領導責任,明確工作任務,強化督促檢查,積極推進改革。要切實推進林權管理服務體系和隊伍建設,配齊配強林權管理人員,充實管理力量,保持林業管理隊伍穩定,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后續管理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二)明確部門責任。縣級有關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能,制定工作方案,細化措施,推進改革任務落實。縣林草局要加強政策解讀,加大宣傳和業務指導,并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要把工作推進情況納入重點督查事項,加強督促檢查。
(三)完善考核機制。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估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年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依據。各責任單位要圍繞工作目標和任務,創新舉措,精準發力,扎實推進,確保改革任務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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