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現將《武定縣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定縣地震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全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的綜合防范能力。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范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防范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實現本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云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楚雄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和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縣防災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武定縣境內發生地震災害事件、毗鄰地區波及本縣的地震災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二、組織體系
2.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全縣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融媒體中心、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教育體育局、縣民族宗教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衛生健康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應急局、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草局、縣統計局、縣鄉村振興局、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團縣委、縣科協、縣紅十字會、縣地震局、縣氣象局、縣供銷社、楚雄武定供電局、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武定中隊。
成員單位抗震救災職責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據部門職能職責另行規定。
2.1.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非應急期間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應急期間由縣人民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縣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縣應急局局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縣地震局局長、縣消防救援大隊長擔任。
2.2.1 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應急局,主任由縣應急局局長兼任,專職副主任由縣地震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應急局分管防震減災工作副局長擔任。
辦公室及組成人員工作職責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另行規定。
2.2.2 抗震救災指揮部抗震防震(恢復重建)辦公室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抗震防震(恢復重建)辦公室在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主任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日常工作由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調度;地震后至恢復重建結束,由抗震防震(恢復重建)辦公室履行恢復重建職責。
2.3 基層抗震救災組織
鄉鎮、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層防震減災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屬地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
2.4 組織機構和職能職責調整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對組織機構和職能職責進行調整,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三、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響應
3.2.1 響應等級劃分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
3.2.2 分級響應啟動
(1)啟動部門
地震應急響應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基層先期處置(自救互救)
地震災害發生后,當地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村民小組等突發事件的“第一響應人”,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秩序維護、道路引領等先期處置工作。震區所在鄉鎮第一時間了解震情災情,調動當地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及時疏散安置周邊受影響群眾,做好現場管控,準確研判現場態勢,及時上報初步災情(人員傷亡和道路、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情況)。
(3)響應執行人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時,啟動縣級Ⅰ級應急響應,請求中央和省州級支援,全力配合國務院或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開展工作。
發生較大地震時,啟動縣級Ⅱ級應急響應,在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或工作組)的指導下,由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部署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Ⅲ級響應,在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下,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部署和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相鄰縣界30km以內發生地震時,根據地震影響程度,視情況啟動本行政區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縣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響應調整
應急響應啟動后,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響應啟動情況及時調整本級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者響應過度。
(5)響應終止
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地震災害分級與響應一覽表
分級 響應 |
特別重大地震 |
重大地震 |
較大地震 |
一般地震 |
人員傷亡或直接 經濟損失 |
死亡(含失蹤)≥300人 |
50人≤死亡(含失蹤)<300人 |
5人≤死亡(含失蹤)<50人 |
死亡(含失蹤)<5人 |
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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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震級 |
人口密集地區≥6.5級 |
5.5級≤人口密集地區<6.5級 |
4.5級≤人口密集地區<5.5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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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 |
6.0級≤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 |
5.0級≤人口較密集地區<6.0級 |
4.0級≤人口較密集地區<5.0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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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人口密集地區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初判為獅山鎮、田心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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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防和預警
4.1 隊伍能力建設
4.1.1 各成員單位按照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加強縣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救援、醫療衛生救援、交通搶險、城市防洪、通信搶通、地質災害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共同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4.1.2 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相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和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聯合制定專項地震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域支援準備。各部門要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1.3 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為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震情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保障。
4.1.4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疫情防控培訓。
4.2 指揮體系建設
4.2.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暢通內外交流渠道,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4.2.2 各有關部門、各鄉鎮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原則,健全完善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重特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4.2.3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災應急指揮機構,落實人財物保障措施,配備能夠滿足應急救援的指揮、通信、照明、防護和辦公等器材裝備,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4.3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4.3.1 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民政局、縣應急局、縣衛生健康委、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供銷社等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新建、改擴建和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依托大型電商平臺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搶險救援物資、生活救助物資、日常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4.3.2 縣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拓展應急物資儲備網絡,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4.3.3 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足額納入預算管理。縣應急局、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損失情況,積極向國家、省級、州級有關部門申請政策和資金支持。
4.3.4 積極推廣地震保險。
4.4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4.4.1 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和儲備物資,設立統一、規范、明顯的標識和導引圖,并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4.4.3 因地制宜,每個鄉鎮利用現有適宜場地至少建設1個以上直升機臨時停機坪,并在行政區劃圖上標定坐標位置。
4.5 基礎設施準備
4.5.1 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楚雄公路局武定分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5.2 縣工信商務科技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定地震應急通信保障“白名單”,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在災情發生后盡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絡。
4.5.3 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基礎設施、居民住房的除險加固。
4.5.4 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氣安全。
4.5.5 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等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電力應急能力建設,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4.5.6 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融媒體中心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盡快恢復被損毀的廣播電視傳輸網絡。
4.5.7 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傷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縣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支援災區醫療衛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做好災區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對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進行預警;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災區疫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測和監管。疫情防控期間,衛生健康部門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準備隔離點、臨時定點醫院等。
4.6 宣傳、培訓與演練
4.6.1 宣傳、教育體育、文化和旅游、應急、科技、廣電、地震、科協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廣泛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地震、應急救援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地震、教育體育、應急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4.6.2 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村(社區)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4.6.3 縣級每年至少開展1次(被列為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時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各行業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專項應急演練,鄉鎮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災害自救互救演練,村(社區)、學校、醫院、福利機構、企事業單位、車站、景點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4.7 應急準備檢查
4.7.1 應急準備檢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方式開展。每年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縣發展改革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局、縣地震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縣地震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4.7.2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工作機制、指揮系統、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科普宣傳、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以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檢查。
4.8 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
4.8.1 縣地震局要加強全縣地震臺網運行管理,及時收集和管理全縣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并組織實施;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信息,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8.2 縣地震局要按照地震預警信息統一發布要求,會同有關單位依托廣播電視、手機、網絡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縣地震預警信息平臺建設,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群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8.3 縣內發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災害后,縣地震局要迅速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儀器地震烈度等信息,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并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8.4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級有關部門報告。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抄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五、應急響應
5.1 啟動與發布
縣級應急響應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程序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響應建議,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宣布全縣或局部區域進入震后應急期,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震情信息、應急響應啟動和災情初步情況。
5.2 應急響應措施
5.2.1 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時
(1)成立縣抗震救災專項指揮部,建立前方指揮部和后方指揮部,縣委書記、縣長任總指揮,副縣級以上領導實行掛點聯系鄉鎮包干制,組成若干工作組分頭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啟動部門響應,組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行業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縣人民政府立即召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迅速前往參加會議(15分鐘內)。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解放軍、預備役、民兵、武警部隊、道路搶修、供水搶修、防汛搶險、專業撲火隊、通信保通、電力搶修、醫療衛生、社會救援隊伍、志愿者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
進入災區的救援力量接受前方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配。
(3)縣政府辦公室、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請求增援??h人武部牽頭,武警武定中隊配合,在前方指揮部、后方指揮部分別設立軍地協調指揮所,負責縣內外增援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對接工作。
(4)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啟動縣內救災物資調配、縣級資金保障、統籌縣內救援力量等應急措施。
(5)待國家或省、州工作組到達災區后,縣專項指揮部及前方指揮部接受其領導??h、鄉鎮及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國家或省州工作組的指令開展工作。
(6)震區縣、鄉鎮負責做好上級工作組和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
5.2.2 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時
(1)成立縣抗震救災專項指揮部,建立前方指揮部和后方指揮部,縣長任總指揮。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啟動部門響應,組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行業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縣人民政府立即召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迅速前往參加會議(15分鐘內)。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本級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進入災區的救援力量到前方指揮部報到,接受前方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配。
當縣本級救援力量不能滿足抗震救災需要時,縣政府辦公室、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向州人民政府、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縣外力量增援??h人武部牽頭、武定武警中隊配合,在前方指揮部、后方指揮部設立軍地協調指揮所,負責縣外增援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對接工作。
(3)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啟動救災物資調配、本級資金保障、統籌縣內救援力量等應急措施。
(4)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預先編組方案組建后方指揮部,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5)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災區鄉鎮在震中或者鄰近地區選擇利于指揮、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開設前方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保障前方指揮部順利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6)震區鄉鎮負責做好上級工作組和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
六、處置程序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Ⅰ級響應)、較大地震(Ⅱ級響應)、一般地震(Ⅲ級響應)災害應急處置
6.1.1 災區鄉鎮人民政府先期應急
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初步災情,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干部群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應急力量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緊急調運本級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采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6.1.2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報送與發布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逐級上報,收集、匯總縣級以上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迅速做好傳達和督促落實。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各相關部門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災情信息應當核實準確、填寫規范、上報及時,重要信息應當立即上報。震后初期(震后3天內)的信息應當隨時上報,后續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確認后再及時上報。對于人員壓埋、受困等涉及受災群眾生命安全和糧食短缺、藥品匱乏等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應當立即上報。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各相關部門上報州級部門的災情信息,應當與報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開展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專項指揮部成立后,由前方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各部門各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
(3)災情核查與統計
災情統計與損失評估組對災區災情信息進行核查與統計,及時報縣防災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應急局),由縣防災減災委員會視災情啟動相應級別的救災應急響應。
(4)人員搜救
搶險救援組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力量迅速趕赴災區,發揮專業優勢,科學區分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后送相配合,開展網格化精準搜救。
(5)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搶救受傷群眾;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受傷人員實施現場救治;統籌協調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加強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和血漿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需求;對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開展疫情防控與心理援助工作。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的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
(6)受災群眾安置
群眾生活保障組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干凈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網絡通信信號“六有”要求,組織制定、實施受災群眾的安置與救助方案,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縣應急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發展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供銷社等部門緊急聯系、統籌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縣教育體育局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師生,適時組織學校復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縣文化和旅游局、縣交通運輸局組織災區旅客游客疏散,做好安撫安置工作。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教育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民政局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按照有關程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社會緊急救助,協助縣外紅十字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實施救援。
科協、地震等部門及時開展地震科學知識、防震避震常識、自救互救技能、地震謠言識別等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紓解受災群眾心理壓力。
(7)遇難者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組及時開展善后處置工作。縣民政局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善后處理及其家屬撫慰等工作??h公安局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樣本采集和鑒定工作。
(8)交通運輸
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楚雄公路局武定分局等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立即實施交通管制,及時開辟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梁等設施,保障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運力,確保救援隊伍、物資及時運達和受災群眾轉移的運輸需求。
(9)應急通信
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立即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盡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絡。
(10)電力保障
縣發展改革局、武定供電局及時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應急救援用電需求和安全;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城鎮供電。
(11)供水供氣設施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水務局、縣發展改革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管道)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保障功能。
(12)災害監測
縣地震局開展震情監視,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縣氣象局開展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加強預報預警。
縣水務局組織對水庫、壩塘、堤防等水工程設施的巡查排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預警和防范,對發現的地質災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組織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局、縣發展改革局、縣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縣自然資源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縣水務局開展災區江河水文監測、水情預警預報工作,并對形成的堰塞湖進行水文應急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及處置意見。
(13)治安維穩
縣公安局、武定武警中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4)社會動員
團縣委、縣民政局負責志愿服務管理,及時搭建志愿者服務平臺,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縣民政局、縣紅十字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并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縣衛生健康局向物資募捐部門提供藥品和醫療耗材、設備需求信息。
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h紀委縣監委視情派出工作組開展監督執紀。
必要時,請求國家、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協調、組織外省、外地州(市)、縣(市)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5)涉外事務
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門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領事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等部門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武事宜,統籌辦理、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采訪事宜。
(16)新聞宣傳
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委網信辦、縣應急局、縣地震局、縣公安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道路通行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7)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縣地震局配合中國地震局或省、州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調查、烈度評定與損失評估;縣級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報告形成后及時報縣人民政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18)應急響應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后,應急響應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響應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響應終止建議,縣人民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19)恢復生產
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應急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建筑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幫助恢復生產。
6.2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結束后,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七、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安置
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震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過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等方式。安置地點應當選擇在安全地區,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應急避難場所內應當設置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的設施??h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協調保障生活物資供應,指導食品衛生、疫病等方面的監測及防控。
7.2 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省、州人民政府決策部署,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教育體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地震局等部門參加,配合做好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縣級有關部門實施。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況統籌,各鄉鎮配合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并組織實施。
八、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 毗鄰地區破壞性地震事件處置
8.1.1 當本縣周邊縣市發生并且波及本縣境內的破壞性地震,縣地震局根據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損失預估,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下列條件,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建議:
(1)已經造成縣內建(構)筑物破壞和直接人員傷亡的。
(2)可能造成縣內建筑(構)物大范圍破壞損壞、人員傷亡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8.1.2 地震震中距離本縣縣界30公里以內的,按照本預案地震災害分級條件(以非人口密集地區考慮,下同)啟動應急響應;地震震中距離本縣縣界超過30公里的,按照本預案地震災害分級條件降級啟動應急響應。
8.2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2.1 應急備震事件處置
省人民政府短臨地震預報發布后,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做好地震應急防范準備。
(1)縣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縣應急局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3)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地震局、縣應急局等成員單位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后果進行評估,采取應對措施。
(4)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紅十字會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準備??h應急局協調各級各部門做好應急準備。
(5)縣交通運輸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楚雄公路局武定分局、楚雄武定供電局等部門(單位)完善交通、通信、供電應急保障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縣應急局、縣發展改革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縣供銷社、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6)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地震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處置。當省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后,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8.2.2 有感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當縣內發生使公眾有感、震級小于4.0級的地震;或毗鄰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波及本縣,使公眾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
(1)縣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參數的測定,及時將震情信息報送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強化震情監視跟蹤,開展震情趨勢研判。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了解情況,視情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震中地區或鄰近地區指導、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工信商務科技局等單位負責指導有感地震所在鄉鎮開展建(構)筑物、地質災害、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隱患排查工作。
(4)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5)有感地震所在鄉鎮、村(社區)及時組織開展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相關部門、企業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8.2.3 地震謠傳事件處置
縣內出現流傳廣泛的地震謠傳,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第一時間進行科學有效處置。
(1)縣地震局迅速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
(2)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牽頭,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地震局配合調查傳言起因及傳言發展態勢,制定相應應對措施,通過手機、網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穩定社會的新聞通稿,開展辟謠宣傳工作,平息輿情影響。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辟謠。
(3)對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后果的地震謠傳事件,由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附則
9.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本預案實施后,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能職責,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h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9.2.2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印發后20日內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級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部門或系統地震應急預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發布后15日內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備案。
9.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在發布后15日內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9.3 名詞解釋
(1)地震震級:指對地震大小的等級劃分,與地震波釋放出來的能量多少相關。一個地震只有一個震級。
(2)地震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
(3)儀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面震動記錄計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壞性地震:震級大于5級,造成一定的人員傷亡和建筑物破壞或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建筑物破壞的地震災害稱為破壞性地震。
(5)地震災害事件:發生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后應急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規定,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并指明震后應急期的起止時間。震后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20日。
(7)應急備震事件: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8)以上、以下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附件
本預案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應急工作流程、救援力量分布、儲備物資清單、應急通訊名錄等,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擬寫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另文發布。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24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武定縣地震應急預案》(武政辦發〔2020〕5號)同時廢止。
| 上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武定縣2023年煙葉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的通知 |
| 下一條:武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定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